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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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760號聲請人宗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明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DENNISPRINCENWAZULU( 王子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97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971號駁回其再審聲請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雖主張該確定裁定有再審事由,惟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至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李文賢法官林玉珮法官高榮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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