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804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陳武田
陳冠斌 陳博仁 陳雅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
林韋甫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李中和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瑜娟法官王本源法官高榮宏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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