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協議書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806號聲請人 許昭舜 上列聲請人因與太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66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52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瑜娟法官王本源法官高榮宏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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