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805號聲請人即上訴人國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義勝 上列聲請人因與雲林縣東勢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5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瑜娟法官王本源法官高榮宏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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