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192號
原 告 蘇建銘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因凡 、 徐國炎 、袁錦
花、 陳雪雪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