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紀敬弘 、 紀進益 、 紀美 賢、 紀幸雄
、 紀坤霖 、 紀廷滿 、 宋紀美照 、紀美花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4,370
元【(104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19,000元x土地複丈成果
圖所示A部分範圍面積0.84平方公尺=351,960元)+12,410元=364
,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
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