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18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湛竹明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凱文 (原名 田凱文 )
、 林芸竹 (原名 林錦雀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153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