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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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547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廖子慰

陳思年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402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中簡字第3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業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即告訴人廖子慰、陳思年於辯論終結後成立調解,均撤回對彼此之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周莉菁

法官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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