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2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高淑琴
選任辯護人 李安傑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21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郭惠玲
法官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翊庭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