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原上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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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2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高淑琴

選任辯護人 李安傑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21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郭惠玲

法官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翊庭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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