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原上訴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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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3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峻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於114年6月17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庭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