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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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05號

原告 張義方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

被告 龔金標

龔金梧

龔錦章

龔錦裕

龔政天

龔和忠

龔和謀

葉文祥

鄭玉花

龔筱云

龔建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記載補正龔筱云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為補正,將依法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記載龔筱云之法定代理人,依前開說明,應予以補正。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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