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繼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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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1190號
聲請人 薛金葉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 許興盛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路000巷0號)於114年5月1日死亡,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以114年度繼字第877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母親,為第二順序繼承人。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許興盛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