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廖偵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5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簡曉君┌─────────────────────────────────────────────┐│股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6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茀利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4-NE-0000000-0000000│7│7000││├──┼──────────────┼──────────────┼───┼────┼───┤│002│茀利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4-NE-0000000-0000000│64│6400│││││││00││├──┼──────────────┼──────────────┼───┼────┼───┤│003│茀利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4-NE-0000000-0000000│140│14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