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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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3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1372號與被上訴人
(即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12月
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3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