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小字第23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字第2379號
原   告 丙○○
           衖32號
原告因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對被告乙○○、甲○○提起小額民
事訴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