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小字第23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字第2379號
原 告 丙○○
衖32號
原告因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對被告乙○○、甲○○提起小額民
事訴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