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簡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朴簡字第58號
原   告
即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
被   告
即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
上列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0,36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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