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229號
原   告  陳明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三田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
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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