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玉忠
上列聲請人與 洪嘉鴻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洪嘉鴻等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提出低收入戶
證明等件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陳昌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