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埔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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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簡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啟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棋 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4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81,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