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4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童鈺晶
被 告 劉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信用卡約定條款合約書第26條約定,雙方同
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
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上開二法院之一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對
兩造均較便利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