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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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字第31號
原 告 何春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仁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00元(
計算式:系爭土地遭佔用面積12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
值230元=27,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本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起訴前經法院調解而不成立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