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小字第41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吳鑫濃 (民國102年4月21日殁)
吳隴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四日
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