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20號原告乙○○
號兼法定代理戊○○人號原告戊○○
號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達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被告甲○○
四樓之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日期轉換■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片語■(更正裁定)中關於「__」之記載,應更正為「__」。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書記官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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