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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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票據為偽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七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因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七號確認票據為偽造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范明達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