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305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遷讓返還之土地、房屋及增建部分,原告係以4,458,000元向本院拍定買售,則本件系爭訴訟標的之交易價額應核定為4,45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154元,原告僅繳納20,305元,尚不足24,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書記官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