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八三號原告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參萬捌仟壹佰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參仟壹佰陸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份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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