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89號上訴人開瑞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2月20日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8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8,87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5,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張震武法官李昆南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書記官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