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續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繼續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續字第3號上訴人甲○○
五送達代收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九十三年度續字第三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89,2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金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書記官杜孟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