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2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許添財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被告甲○○
四號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因被告甲○○死亡,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