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14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書記官冒佩妤附表┌──────────────────────────────────────────────────────┐│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4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高睿豈 │第一商業銀行大園│94年9月30日│28,800元│UA0000000│││1││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