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張素玉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281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請提出被告陳張素玉之最新
   民事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由
   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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