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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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秉祥原名劉基正.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秉祥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秉祥因施用毒品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等如附表所示之2罪,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上開各罪中尚有部分從刑即有宣告沒收之物品,依刑法第51條第9款併執行之,自無庸另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29日│99年3月10日│├──────┼──────────┼───────────┤│偵查機關│苗栗地檢99年度毒偵字│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第485號│1196號│├───┬──┼──────────┼───────────┤││法院│苗栗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苗簡字第588號│100年度審易緝字第32號││├──┼──────────┼───────────┤│事實審│判決│99年6月25日│100年5月30日│││日期│││├───┼──┼──────────┼───────────┤││法院│苗栗地院│桃園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苗簡字第588號│100年度審易緝字第32號││├──┼──────────┼───────────┤││日期│99年7月22日│100年5月30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條第2項│第2項│├──────┼──────────┼───────────┤│備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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