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705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705號
聲請人 蘇洺慧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
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 蘇清榮 及弟 蘇振源 ,以聲請人等
5人為被告,訴請分割共有物,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嗣聲
請人以蘇振源及蘇清榮為被告,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0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
確定終局裁定),就聲請人主張蘇清榮於原確定判決前已無
意思能力,其委任律師代理為訴訟行為不生效力,而有民事
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5款(下稱系爭規定)之再審
事由等情,竟以代理權之欠缺非居於他造當事人地位之聲請
人所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裁定駁回再抗告,侵害聲請
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
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已詳為說明駁回聲請人再抗告之理由,聲
請意旨猶執再抗告意旨相同之陳詞,徒憑聲請人主觀之見解
,單純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之認事用法而為爭執,難謂已具
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客觀上有何
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
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