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648號
原 告 李周美鑾
被 告 周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