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648號
原   告  李周美鑾
被   告  周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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