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571號
原   告  林明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本應繳納裁判費為10,9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
  繳之聲請費500元後之尚應繳納之差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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