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竹簡字第7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竹簡字第7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度竹簡字第七二五號
原告乙○○被告JohnWi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JohnWilliamConn為南非籍之人,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並以其妻甲○○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利息年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分期九個月攤還,如拖欠二個月以上時,原告得隨時終止借貸契約,請求全部清償,並立有借據為憑,詎被告JohnWilliamConn繳一個月後,被告二人即前往南非,無從追償,為此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連帶清償借款。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一紙為憑,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或提出書狀作何陳述,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二十萬元,及自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蘇綉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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