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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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被告乙○○
丁○○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捌萬叁仟叁佰陸拾玖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仟零柒拾萬柒仟壹佰肆拾陸元,折合銀元壹仟零貳拾叁萬伍仟柒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萬貳仟叁佰伍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拾萬柒仟零柒拾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捌萬叁仟叁佰陸拾玖元,尚欠新台幣貳拾貳萬叁仟柒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光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