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亡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亡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亡字第八號
聲請人 吳永城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吳永增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吳永增於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吳永增(民國000年00月00日出生,最後住所地苗栗縣○○鄉○○村○○街○○○○號)於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自住處離家出走,去向不明,雖經聲請人報請警察機關協尋,並託親友四處尋覓均無所獲,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又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准以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四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並據提出失蹤人口證明書、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內政部警政署失蹤人口報告表、戶籍登記簿謄本及報紙等件為證。
二、查聲請人之弟吳永增自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無故離家出走後,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等情,業據其提出失蹤人口證明書、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失蹤人口報告表等件為證,且據證人即兩造之堂兄弟 吳永華吳永富 到庭證述屬實,又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四七號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失蹤人吳永增既於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無故離家而告失蹤,計至六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已滿七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高敏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陳蕙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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