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交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原告丁○○原告乙○○原告丙○○被告戊○○上列被告,因96年度交上易字第106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錦鍾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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