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2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8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 雷金富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 律師
盧昱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96年度訴字第18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6年11月23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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