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重上更(一)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2號上訴人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被上訴人永富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斯寶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 律師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
法官黃永祥法官陳蘇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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