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均係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之罪,且均受有期徒刑六月以下刑之宣告,依大法官會議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就定應執行刑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茲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欽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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