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21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永力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力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2,6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6,740元,扣除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