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07號原告 吳錦仙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進星 被告 陳灯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0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