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36號
原   告 天騁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界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榮甫 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系爭車輛(即車號00
0-00營業小客車)於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訴時之交易現值
,並連同牌照兩面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貳萬元部分,一併補繳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另應一併陳明所請求之法律
上依據(即請求權基礎)。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蕭榮甫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惟未
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請求系爭車輛現值之相關資料,致本
院無從就其請求返還系爭車輛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
並補繳其應納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廖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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