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626號
被   告  陳籐橋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本院於
民國100年12月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姓名「 陳藤橋 」應更正為「
陳籐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之姓名應為「陳籐橋」,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當事人欄被告姓名雖誤載為「陳藤橋」,然姓名僅為一代號
,原判決當事人欄所載其餘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均無錯誤
,對於被告人別之識別並無影響,顯屬誤寫,自應予裁定更
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