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補字第12號
法定代理人 黃河東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正農 、 陳清吉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黃正農、陳清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應
繳裁判費19,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
19,3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