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997號原告 蔡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志麒 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明確特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蔡汶芯附表:
編號應補正事項說明1當事人特定原告為何人2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起訴請求之法律依據,及詳述時間、地點、行為態樣等3訴之聲明具體希望法院怎麼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