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997號原告 蔡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志麒 等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補正正確當事人之起訴狀(於書狀上記載住居所,及補正其簽名或蓋章),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影本)。
二、補正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
三、若有委任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合法之委任狀。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