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157號聲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長瀬耕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是依前開規定,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雖可聲請閱覽、抄錄他人案件之卷宗內文書,惟若事實上並無該第三人所稱之該卷宗或該卷宗業經銷毀、滅失者,法院既無從將該卷宗提交該第三人閱覽、抄錄,自應裁定駁回該第三人閱覽卷宗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本院93年度繼字第217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內文書,惟該案卷宗保存期限屆滿業已銷毀在案,有本院調案單可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之卷宗既經銷毀,自無從調閱,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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